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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鴻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勻

上列上訴人鴻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伍仟陸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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