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9號
- 原告
- 楊劉秀珠即天訊電子工程行
- 原告
- 樺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 彭文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振銘律師
- 被告
- 微盛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豫根
- 訴訟代理人
- 郭百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①主文第二項、第五項所載之「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元」;
②事實及理由五、倒數第五行所載之「31萬7100元」均應更正為「31萬7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