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號
- 原告
- 弘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方卿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宜婕律師
- 複代理人
- 夏有德
- 被告
- 耀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聖
- 訴訟代理人
- 王明裕
何盈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號
何盈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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