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6號
- 上訴人
- 潘樹強
- 即原告
- 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美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建設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3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
再給付上訴人潘樹強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玖仟伍佰肆拾陸
元及利息,應再給付上訴人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肆拾壹萬
肆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利息,合計壹佰肆拾柒萬ꆼ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利息。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ꆼ仟肆佰柒拾捌元,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