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0號
- 抗告人
- 巨穎營造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闕健鈜
以上抗告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確認契約
不存在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