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0號

確認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0號

抗告人
巨穎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闕健鈜

上列抗告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