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超詮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 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 被 上訴人 超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7萬1,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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