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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1號

原告
永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昌民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複代理人
姚盈如律師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薛讚添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周敦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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