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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2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高文淵陳映如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25號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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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龍珠
相對人
李明晉(原名李勝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行關於「沈維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長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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