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25號
- 抗告人
- 協宏螺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龍珠
- 相對人
- 李明晉(原名李勝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行關於「沈維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長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