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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志芳
代理人
林雨欣律師
複代理人
朱俊賢律師

以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等確實之文件。

二、提出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現金及留抵稅額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四、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460 元 。

五、補正各債權人及各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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