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清 算 人 張哲銘
- 代理人
- 林雨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顧定軒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召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爰聲請人係一個融合「簡單」、「趣味」及「娛樂」為主要意念核心之網路娛樂公司,提供豐富之遊戲類型滿足玩家之樂趣,並代理「武林至尊」、「PaperMan(紙片人online)」等深受玩家喜愛之線上遊戲,於線上遊戲業界頗受肯定。
(二)聲請人公司自開業正式運營產品以來,每月虧損金額約在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上下,雖其後隨著遊戲代理數量增加,短暫增加營業收入及獲利,但因產品授權費用、行銷費用等費用增加及獲利週期縮短之情形下,公司經營狀況仍持續發生虧損。且近年來經濟不景氣,線上遊戲競爭激烈推陳出新,每年有超過200 款遊戲在台灣發行之情況下,不僅是台灣的遊戲上市公司獲利低迷,中國大陸的競爭廠商在沒有規範與管制下,運用大筆資金進入台灣市場,結合金流付費業者大量吸收玩家而侵蝕國內業者營收。
(三)今年暑假期間聲請人公司曾推出「武林至尊」遊戲,初期營收亮眼也讓公司營收增加,營運單位亦投入大量廣告宣傳費用以期增加營收及獲利,然因九月份類似大型遊戲也紛紛上市,分食玩家並造成營收銳減,導致聲請人公司之會員玩家急遽減少,會費收入亦不斷減少,自民國101 年7 月起平均每月僅有200 餘萬元之營業收入,然聲請人公司仍需持續負擔遊戲機房頻寬租賃、員工薪資、房屋資金及設備租賃等支出,平均每月則需有140 餘萬元之營業成本、400 餘萬元之營業費用,故在現金週轉上出現缺口,負擔履行已感困難,且因債權人紛紛採取法律行動扣押聲請人公司財產,影響聲請人公司營運及信譽甚鉅,以致聲請人公司不得不於日前停止營業,目前負債總計已有24,973,684元,而聲請人公司現有資產扣除尚需評估價值之物品,存款、現金、留抵稅額及債權部分僅有513 餘萬元,確已無清償之能力。
(四)按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此,僅檢同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請准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俾以早日清理債務。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債務約24,973,684元,而聲請人僅有尚需評估價值之物品、存款、現金、留抵稅額及債權部分約513 餘萬元,乃聲請宣告破產,業據提出101 年自結損益表、執行命令、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損益表、存款、現金及留抵稅額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為證。足證聲請人之負債顯已超過資產,依其所述情節,且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惟其目前所餘資產,應尚足以支應破產財團之費用,從而本件有聲請破產以清理財產之必要與實益,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依職權於102 年9 月11日函請台北律師公會提供有意願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之適當人選,台北律師公會嗣於102年9 月30日提供願任本件破產管理人律師之名冊,再經本院徵詢顧定軒律師本人,顧律師亦有意願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爰選任顧定軒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並於宣告破產同時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