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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2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20號

聲請人
久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德
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久業科技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簡維能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星期一)上午十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而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成立營運至今已有多年,但因近來大環境改變及市場銷價競爭激烈,致生意嚴重虧損,為週轉財務,不得已向銀行及民間借貸,未料仍無法使公司營運改善,現已無力支付債務,故僅得請求法院宣告其破產。即聲請人負債金額約為新臺幣(下同)1億1,916萬2,988元,現餘資產則約7,009萬3,129元,雖負債已逾資產甚多,然資產應尚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轉債務,是應有破產之實益。為此請求准予宣告債務人破產,俾使其早日清理債務,善後終結公司,並維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合法權益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報財產清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其有土地及房屋各1筆;動產設備25件(聲請人陳報約價值7,009萬3,129元。)。而聲請人陳報告積欠債務額共約1億1,916萬2,988元(一般債權人47人,債權額1億889萬4,020元;優先債權人3人,債權額1,026萬8,968元)等情;雖與債權人到庭陳述債權額有部分歧異,惟扣除得就系爭不動產優先求償之抵押債權後,所餘動產設備資產價額,既仍足供償一般稅捐優先債權(55萬9,873元;詳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11月21日北區國稅新莊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而有餘額。經本院調查結果,認本件既有多數之債權人存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以將其所有財產分配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容有必要。併聲請人現有財產,扣除優先債權後,除足供支付相關破產程序費用之支出外,應尚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故本件應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準此,聲請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審酌後,復堪認定非但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抑且亦應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而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之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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