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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上訴人
舒曼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碧珠
訴訟代理人
羅恆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嗣評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追加被上訴人陳長慶之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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