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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告
葉豫樺即浤通企業社
被告
精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崇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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