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7號
- 原告
- 估豐全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光進
- 被告
- 平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參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