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2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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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呂瑞興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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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謝玉燕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22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6,2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