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21號
- 原告
- 崧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照旭
- 被告
- 艾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蔭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1,916,17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9,5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