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48號
- 原告
- 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志宏
- 被告
- 中興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則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1,790,35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8,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