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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74號

原告
天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喜

原告因請求被告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曾聲請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

萬75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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