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74號
- 原告
- 天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森喜
原告因請求被告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曾聲請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
萬75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