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32號
- 原告
- 源貿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磊祥
- 被告
- 呈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崇德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4,12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 元,扣除原告即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