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19號
- 原告
- 碩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友信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53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