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10號
- 原告
- 洪秀雲
- 原告
- 杜佩璇
- 原告
- 蘇家合
- 原告
- 劉于瑄
- 原告
- 陳繼峯
- 原告
- 蘇文旭
- 原告
- 黃國治
- 原告
- 楊佩君
- 被告
- 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貳佰零伍元(計算式:124,478 元+143,024 元+429,208 元+142,858 元+129,882 元+53,057元+114,632 元+85,066元=1,224,2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