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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林哲賢

  • 原告
    林熙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19號聲 請 人 林熙彰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喜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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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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