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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許炎灶

  • 當事人
    陳淑敏邁思特宏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34號原   告 陳淑敏 被   告 邁思特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玖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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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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