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33號
- 原告
-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朋
- 被告
-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旭東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16,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028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17,52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