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3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33號

原告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朋
被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16,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028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17,52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