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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邱景芬
  • 法定代理人
    蕭朋、陳旭東

  • 原告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33號原   告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朋 被   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16,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8,028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 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17,52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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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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