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38號
- 原告
- 宏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新春
- 被告
- 華旭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森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