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50號
- 原告
- 群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雄
- 被告
- 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派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陸仟零捌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捌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