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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補字第39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補字第3995號
原   告
簡煜東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   告
峰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峰邑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職災補償新台幣(下同)陸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另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因侵權而連帶賠償原告肆佰叁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計共為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計算式7160+44,461=51,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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