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52號
- 原告
- 維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竣維
- 被告
- 雷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陽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6,0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