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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70號

原告
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玥圓
被告
銘洋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零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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