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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
    徐玥圓、張啟顯

  • 當事人
    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銘洋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70號原   告 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玥圓 被   告 銘洋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零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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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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