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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64號

原告
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榮
被告
林靜華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95,66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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