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64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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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芳榮
- 被告
- 林靜華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95,66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