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7號
- 原告
- 蕭崇禮
- 被告
- 泰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盛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計其十分之一即15萬元,共計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