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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5號

撤銷信託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被告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騰
被告
王友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仟零柒拾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拾柒萬零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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