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許炎灶
- 法定代理人陳振、陳蓉蓉
- 當事人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亞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陳見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 被 告 亞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蓉 被 告 陳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參仟柒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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