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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8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號

原告
葉日良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告
福添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3,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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