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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告
陽政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福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告
盛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秋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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