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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訴字第1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1137號

上訴人
民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賴
被上訴人
勝德國際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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