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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2號

原告
宇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訓欽
訴訟代理人
阮茂德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複代理人
藍雅筠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被告
谷旻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麗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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