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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楊博欽

  • 當事人
    明燦配管材料有限公司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9號原   告 明燦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豐 被   告 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文德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5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核定為852,67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原告僅繳納8,750 元,尚不足陸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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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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