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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1號

原告
呂秀英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告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禹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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