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0號
- 上訴人
- 皇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學宮
- 被上訴人
- 銳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谷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650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452 元【計算式:①538,650 元+②374,063 元+③1,277,739 元(即美金40,809元+人民幣14,432 元;以上訴人提起反訴時即民國102 年10月2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29.577元、人民幣1 元兌換新臺幣4.901 元計算;即1,207,008 元+70,73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