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武陵企業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志穎
- 被告
- 簡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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