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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4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64號

原告
蘇秀鶴即蘇騰宗之繼承人
被告
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菁

      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公司與股東間之關係,係股東與公司間是否有一定之出資,及因出資所生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尚屬有間,當事人間就股東關係存否爭執而提起訴訟,自屬財產權訴訟,且不論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或不存在,均不影響其為財產權訴訟之性質。是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前揭說明,應認為係屬財產權訴訟。又依原告所提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其上記載原告之被繼承人蘇騰宗出資額為一百一十五萬元,及記載被告公司已於96年6 月29日為廢止登記,可認依被告目前之營運狀況,原告之股東權益至多僅為登記之一百一十五萬元(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5 號裁定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一百一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二千三百八十五元,惟原告僅繳納三千元,不足九千三百八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三百八十五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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