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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1號

原告
張聖威
被告
紫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至原告於102年6月3日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固曾經本院102年度救字第9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然經被告提起抗告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856號裁定原裁定,並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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