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1號
- 原告
- 張聖威
- 被告
- 紫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至原告於102年6月3日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固曾經本院102年度救字第9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然經被告提起抗告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856號裁定原裁定,並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