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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告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法定代理人
吳宗璋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陳耀南律師
原告
朱順榮
訴訟代理人
黃 忠律師
被告
亞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興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被告
楊明輝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破字第二○號民事裁定宣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債務人如受破產之宣告,其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除債權人行使別除權者外,應即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破產法第99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涉及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855號強制執行事件應否撤銷,然本件原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業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0號裁定宣告本件原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破產,有該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2至163頁),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即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且本件被告即執行債權人等並非對破產財團之財產具有別除權,其執行程序因執行債務人破產宣告而停止,執行債務人即本件原告雖對於執行債權提出本件異議之訴,惟關於列為破產債權之爭議於破產法另有特別規定(參破產法第125條),故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裁判,關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應否停止,即應以破產程序是否終結為準,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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