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 原告
-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璋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耀南律師
- 原告
- 朱順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 忠律師
- 被告
- 亞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國興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仲律師
- 被告
- 楊明輝
- 訴訟代理人
- 周彥憑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錫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破字第二○號民事裁定宣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債務人如受破產之宣告,其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除債權人行使別除權者外,應即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破產法第99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涉及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855號強制執行事件應否撤銷,然本件原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業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0號裁定宣告本件原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破產,有該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2至163頁),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即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且本件被告即執行債權人等並非對破產財團之財產具有別除權,其執行程序因執行債務人破產宣告而停止,執行債務人即本件原告雖對於執行債權提出本件異議之訴,惟關於列為破產債權之爭議於破產法另有特別規定(參破產法第125條),故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裁判,關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應否停止,即應以破產程序是否終結為準,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