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5號
- 原告
- 王偉斌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東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郁絜律師
- 被告
-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省
- 法定代理人
- 傅輝東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林慈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5號
林慈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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