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23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23號
- 上 訴 人
- 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龍
- 被上訴人
- 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萬伍仟零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伍仟捌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