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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23號
上 訴 人
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上訴人
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6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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