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23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23號
- 上 訴 人
- 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龍
- 被上訴人
- 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6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