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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50號

原告
昀諭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琴
訴訟代理人
吳榮盛
訴訟代理人
吳文正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告
簡廷安(原名簡智育)
被告
簡素香(原名王簡素香)
被告
吉立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軒
訴訟代理人
李岳勳
被告
吉立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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