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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陳烱勳

  • 當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冠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57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   告 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烱勳 被   告 陳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兩造間簽署授信契約書第18條約定,關於本契約所生債務涉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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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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